GB17324-1998《瓶裝飲用純凈水衛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瓶裝飲用純凈水衛生標準GB17324-1998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1998-04-21批準 1999-01-01實施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瓶裝飲用純凈水的定義、衛生要求及檢驗方法。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89.2-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菌落總數的測定
GB 4789.3-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大腸菌群的測定
GB 4789.4-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沙門氏菌檢驗
GB 4789.5-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志賀氏菌檢驗
GB 4789.10-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葡萄球菌檢驗
GB 4789.11-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溶血性鏈球菌檢驗
GB 4789.15-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霉菌和酵母檢驗
GB 5749-85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5750-85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檢驗方法
GB 7718-94 食品標簽通用標準
GB/T 8538-1995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GB 14881-94 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
GB 17323-1998 瓶裝飲用純凈水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瓶裝飲用純凈水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以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水為原料,通過電滲析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蒸餾法及其他適當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飲用的水。
4 衛生要求
4.1 原料用水,應符合GB5749的規定。
4.2 感官指標
感官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感官指標
項目 要求
色度,度 ≤ 5,不得呈現其他異色
濁度,度 ≤ 1
臭和味 無異味,異臭
肉眼可見物 不得檢出
4.3 理化指標
4.3.1 PH值、電導率、高錳酸鉀消耗量、氯化物等指標應符全GB 17323的規定。
4.3.2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理化指標
項目 指標
鉛(以Pb計),mg/L ≤ 0.01
砷(以As計),mg/L ≤ 0.01
銅(以Cu計),mg/L ≤ 1
氰化物(以CN-計),mg/L ≤ 0.002
揮發酚(以苯酚計),mg/L ≤ 0.002
游離氯,mg/L ≤ 0.005
三氯甲烷,mg/L ≤ 0.02
四氯化碳,mg/L ≤ 0.001
亞硝酸鹽(以NO2-計) ≤ 0.002
1)為蒸餾水加檢項目。
4.4 微生物指標
微生物指標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微生物指標
項目 指標
菌落總數,cfu/mL ≤ 20
大腸菌群,MPN/100mL ≤ 3
致病菌(系指腸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 不得檢出
霉菌、酵母菌,cfu/mL 不得檢出
4.5 衛生導則
見附錄A
5 檢驗方法
5.1 感官指標
色度、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按GB/T 8538規定的方法測定。
5.2 理化指標
5.2.1 pH值、電導率、高錳酸鉀消耗量、氯化物按GB17323規定的方法測定。
5.2.2 游離氯、砷、鉛、銅、氰化物、亞硝酸鹽、揮發性酚、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按GB5750規定的方法測定。
5.3 微生物指標
按GB4789.2規定的方法測定。
5.3.1 大腸菌群
按GB4789.3規定的方法測定。
5.3.2 致病菌
按GB4789.4、GB4789.5、GB4789.10及GB4789.11規定的方法測定。
5.3.3 霉菌、酵母菌
按GB4789.15規定的方法測定。
附錄A
(提示的附錄)
瓶裝飲用純凈水衛生導則
A1 目的
為指導瓶裝飲用純凈水的生產,使其符合食品衛生要求,保證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有關規定制定本導則。
A2 適用范圍
瓶裝飲用純凈水,即以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的水為原料,通過電滲析,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蒸餾法及其他適當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 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飲用的瓶裝飲用純凈水。
A3 指導原則
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各生產單位的設計,布局應符合GB 14881。第二條 水處理車間應為封閉間,灌裝車間應封閉并設空氣凈化裝置,空氣清潔度應達到1000級,并使用自動化灌裝。 第三條 設備、管道、工具、器具和儲水設施必須采用無毒、無異味、耐腐蝕、易清洗的材料制成,表面應光滑、無凹坑、無剝脫、無縫隙、無死角、無盲端,不易積垢,便于清洗,消毒;儲存罐應易于放水,避免形成死水層引起微生物污染。第四條 包裝材料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禁止使用回收瓶子,瓶、蓋灌裝前必須使用自動化設備,嚴格清洗、消毒。第五條 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終端水、清洗后的瓶、蓋,其菌落總數、大腸菌群、藥物殘留等不得檢出。第六條 從業人員必須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進入車間前必須穿戴整潔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應蓋住外衣,頭發不得露于帽外,進入灌裝間的人員必須進行二次更衣,配戴口罩,方準進入。 第七條 純凈水生產單位應建立自身衛生管理組織,配備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建立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符合要求的檢驗室,負責產品檢驗,其感官指標、pH值、電導率、菌落總數、大腸菌群必須每批檢驗,合格后方準出廠。第八條 純凈水生產單位對原料用水應經常進行檢驗,同時每年應按GB 5749全項檢驗一次;對純凈水產品除每批進行常規檢驗外,每年還應按本標準進行全項檢驗二次;如有停產情況,在生產前必須進行全項檢驗一次,并將檢驗報告妥善保存以備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查驗。第九條 瓶裝飲用純凈水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GB 7718的規定,除標注商品名稱外,還應標注其主要工藝及純凈水字樣,非蒸餾工藝生產的純凈水不能標注為蒸餾水。注:GB 17323中質量理化指標如下表
項目 指標
pH值 5.0~7.0
電導率[(25± 1)℃],μS/cm ≤ 10
高錳酸鉀消耗量(以O2計),mg/L ≤ 1.0
氯化物(以Cl-計),mg/L ≤ 6.0
附錄表1
指標 限值
1、微生物指標
總大腸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耐熱大腸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檢出
大腸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檢出
菌落總數(CFU/mL) 100
2、毒理指標
砷(mg/L)0.01
鎘(mg/L) 0.005
鉻(六價,mg/L)0.05
鉛(mg/L) 0.01
汞(mg/L)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鹽(以N計,mg/L)10
地下水源限制時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0.002
溴酸鹽(使用臭氧時,mg/L)0.01
甲醛(使用臭氧時,mg/L) 0.9
亞氯酸鹽(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時,mg/L)0.7
氯酸鹽(使用復合二氧化氯消毒時,mg/L) 0.7
3、性狀和化學指標
色度(鉑鈷色度單位)15
渾濁度(NTU-散射濁度單位) 1
水源與凈水技術條件限制時為3
臭和味無異臭、異味
肉眼可見物 無
pH (pH單位)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鋁(mg/L) 0.2
鐵(mg/L)0.3
錳(mg/L) 0.1
銅(mg/L)1.0
鋅(mg/L) 1.0
氯化物(mg/L)250
硫酸鹽(mg/L) 250
溶解性總固體(mg/L)1000
總硬度(以CaCO3計,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mg/L)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時為5
揮發酚類(以苯酚計,mg/L) 0.002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mg/L)0.3
4、 指導值
總α放射性(Bq/L)0.5
總β放射性(Bq/L) 1
① MPN表示最可能數;CFU表示菌落形成單位。當水樣檢出總大腸菌群時,應進一步檢驗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水樣未檢出總大腸菌群,不必檢驗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
② 放射性指標超過指導值,應進行核素分析和評價,判定能否飲用。
附錄表2
消毒劑名稱與水接觸時間 出廠水
中限值出廠水
中余量 管網末梢水中余量
氯氣及游離氯制劑(游離氯,mg/L)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總氯,mg/L)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
總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至少30min 0.8 ≥0.1 ≥0.02
水質非常規指標及限值
附錄表3 水質非常規指標及限值
指標 限值
1、微生物指標
賈第鞭毛蟲(個/10L) <1
隱孢子蟲(個/10L)<1
2、毒理指標
銻(mg/L) 0.005
鋇(mg/L)0.7
鈹(mg/L) 0.002
硼(mg/L)0.5
鉬(mg/L) 0.07
鎳(mg/L)0.02
銀(mg/L) 0.05
鉈(mg/L)0.0001
氯化氰 (以CN-計,mg/L)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0.06
二氯乙酸(mg/L) 0.05
1,2-二氯乙烷(mg/L)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鹵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總和)該類化合物中各種化合物的實測濃度與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過1
1,1,1-三氯乙烷(mg/L)2
三氯乙酸(mg/L) 0.1
三氯乙醛(mg/L)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0.1
七氯(mg/L) 0.0004
馬拉硫磷(mg/L)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總量,mg/L)0.005
六氯苯(mg/L) 0.001
樂果(mg/L)0.08
對硫磷(mg/L) 0.003
滅草松(mg/L)0.3
甲基對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0.7
敵敵畏(mg/L) 0.001
莠去津(mg/L)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0.3
二甲苯(mg/L) 0.5
1,1-二氯乙烯(mg/L)0.03
1,2-二氯乙烯(mg/L)0.05
1,2-二氯苯(mg/L)1
1,4-二氯苯(mg/L)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總量,mg/L)0.02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酰胺(mg/L)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0.7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環氧氯丙烷(mg/L)0.0004
苯(mg/L) 0.01
苯乙烯(mg/L)0.02
苯并(a)芘(mg/L)0.00001
氯乙烯(mg/L) 0.005
氯苯(mg/L)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
3、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氨氮(以N計,mg/L)0.5
硫化物(mg/L) 0.02
鈉(mg/L)200
附錄表4
1、微生物指標 菌落總數(CFU/mL) 500
2、毒理指標
砷(mg/L)0.05
氟化物(mg/L) 1.2
硝酸鹽(以N計,mg/L)20
3、化學指標
色度(鉑鈷色度單位) 20
渾濁度(NTU-散射濁度單位)3
水源與凈水技術條件限制時為5
pH(pH單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9.5
溶解性總固體(mg/L)1500
總硬度 (以CaCO3計,mg/L) 5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mg/L)5
鐵(mg/L) 0.5
錳(mg/L)0.3
氯化物(mg/L) 300
硫酸鹽(mg/L)300
5 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符合GB 3838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符合GB/T 14848要求。
6 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單位的衛生要求應按照衛生部《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執行。
7 二次供水衛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設施和處理要求應按照GB 17051執行。
8 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要求
8.1 處理生活飲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調節、防銹、阻垢等化學處理劑不應污染生活飲用水,應符合GB/T 17218要求。
8.2 生活飲用水的輸配水設備、防護材料和水處理材料不應污染生活飲用水,應符合GB/T 17219要求。
9 水質監測
9.1 供水單位的水質檢測
供水單位的水質檢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單位的水質非常規指標選擇由當地縣級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協商確定。
9.1.2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采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計算按照CJ/T 206執行。
9.1.3 村鎮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采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計算按照SL 308執行。
9.1.4 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結果應定期報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水質檢測結果的內容和辦法由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商定。
9.1.5 當飲用水水質發生異常時應及時報告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9.2 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
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定期對各類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進行衛生監督、監測。
9.2.2 當發生影響水質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時,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飲用水監督、監測方案。
9.2.3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范圍、項目、頻率由當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10 水質檢驗方法
生活飲用水水質檢驗應按照GB/T 5750執行。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表A.1 生活飲用水水質參考指標及限值
指標 限值
腸球菌(CFU/100mL) 0
產氣莢膜梭狀芽孢桿菌(CFU/100mL)0
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mg/L) 0.4
二溴乙烯(mg /L)0.00005
二惡英(2,3,7,8-TCDD,mg/L) 0.00000003
土臭素(二甲基萘烷醇,mg /L)0.00001
五氯丙烷(mg/L) 0.03
雙酚A(mg/L)0.01
丙烯腈(mg/L) 0.1
丙烯酸(mg/L)0.5
丙烯醛(mg/L) 0.1
四乙基鉛(mg /L)0.0001
戊二醛(mg/L) 0.07
甲基異莰醇-2(mg /L)0.00001
石油類(總量,mg/L) 0.3
石棉(>10?m,萬/L)700
亞硝酸鹽(mg/L) 1
多環芳烴(總量,mg /L)0.002
多氯聯苯(總量,mg /L)0.0005
鄰苯二甲酸二乙酯(mg/L)0.3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mg/L)0.003
環烷酸(mg/L) 1.0
苯甲醚(mg/L)0.05
總有機碳(TOC,mg/L) 5
萘酚-?(mg/L)0.4
黃原酸丁酯(mg /L)0.001
氯化乙基汞(mg /L)0.0001
硝基苯(mg/L) 0.017
鐳226和鐳228(pCi/L)5
氡(pCi/L) 300